发布时间:2019-03-01 发布单位:
根据农业部和科技部联发的“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本中心决定新设施(吕志和楼负二层,含检疫室)启用前,针对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输出单位,减少/停止大、小鼠引进的批次,避免各实验室不同来源的大、小鼠在校外完成检疫环节时出现疏漏进而对本中心群内动物造成的污染风险。如因科研需求必须在新设施启用前引进大、小鼠,则引进前须由实验室自行腾出饲养空间,且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适用范围:市内订购仍按原有订购流程由动物中心统一执行,本流程适用于此外所有符合屏障设施要求的大、小鼠(包括国内/外)的引进工作。
二、初审:实验室须详细填写《北京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大小鼠准入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转入前2~3周以邮件形式报由中心主任、IACUC兽医初审,相应审核结果以邮件回复为准。
三、复审:根据初审结果将以下材料以邮件形式报由中心主任、IACUC兽医复审,通过复审后将纸质版交至中心档案室存档备查。
1、由输出机构出具近三个月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检测报告(同批成年雌鼠或同笼架哨兵鼠)、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由输出机构出具该批动物的转出证明(内容包括该批动物品系、性别、周龄、数量),由设施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输出机构出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原件,空运则必须具备机场检疫部门盖章);
同时要求:
1、引进单位必须在动物落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备以便检查(北京大学所在区域为海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备电话为:82785165、82725159、82785158)。
2、动物隔离检疫(进境SPF鼠隔离期为14天,国内引进动物经隔离检测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隔离检疫:动物中心隔离设施因工停用,该项工作的实施地点由实验室自行联系。检测合格后方可入群饲养(以检测报告为准)。
指定隔离机构: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北京维通利华实验动物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动物质量适时调整)
检测样品要求:同批鼠或同批检测用哨兵鼠,成年雌性3只。
3、以上材料,包括动物隔离检疫期内的饲养消毒、检验检查记录备案,以便检查。
以下条款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入群:
1、确认到达时间:通过复审后,请将动物具体到达时间以邮件形式通知IACUC兽医和C区负责人。收到回复后方可安排运输事宜。实验室应确保运输包装符合屏障设施准入要求。
2、设置哨兵鼠:由实验室提供同批鼠或委托中心代购,成年雌性3只。
3、寄生虫检测:动物进入设施当天以及进入后2~8天各安排一次体内外寄生虫检测。
五、联系方式:
姓名 | 职务 | 邮箱 |
陈建国 | 中心主任 | chenjg@pku.edu.cn |
朱德生 | IACUC总兽医 | deshengz@pku.edu.cn |
尚书江 | IACUC兽医/负责检疫工作 | shujiangshang@163.com |
田永路 | IACUC兽医/负责检疫工作 | tyl830418@126.com |
孟宪肖 | C区负责人 | mengxianxiao@163.com |
以上邮件往来烦请同时抄送:lac@pku.edu.cn(中心公共邮箱)
附件1: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